高质效检察公益诉讼助推高质量诉源治理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4-05-01 09:24:01 编辑:李小龙 校对:张倩 责编:王丹

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参观枫桥经验陈列馆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 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枫桥经验”是一个多主体、系统性、常态化的社会治理经验,需要横向协同、纵向协作,让“枫桥经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动力。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应当发挥诉源治理的检察制度优势,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对诉源治理的工作部署,以高质效检察要求和能动检察理念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其次,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成效,针对公益诉讼参与社会治理认同度不高、协同制度不全、法律法规缺位等问题,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为积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保障。最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大局,做好发展和安全并重的答卷,坚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司法理念现代化转变。能动检察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检察理念。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为传统法律监督格局的破局者,发挥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为推动诉源治理提供了新路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能动优势,发掘线索背后的类案问题,通过立法建议、机制构建、制度完善推动治理行业性、领域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在注重损害赔偿修复的同时发挥其企业管理职责及影响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系统性解决;对平台企业督促其发挥系统管理职责,高效解决行业性问题;对普通主体,通过提起诉讼正确树立公益保护的社会导向。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协同之诉不是地位之诉,是督促之诉不是追责之诉。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属性、制度设计、社会治理方式各不相同,检察机关要主动寻找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平衡点,实现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互补。通过圆桌会议、案前磋商等方式,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在诉前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坚持诉前矛盾不上交;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基层检察机关重点办理辖区内法定领域案件和指定办理的新领域案件,市级检察院对辖区内行业性、系统性公益损害问题开展监督,指导基层检察机关预防系统风险;加强“四大检察”沟通协作,综合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优势,通过个案分析、类案归纳、综合治理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扩大案件办理的诉源治理效能。

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参与。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工作首先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国有土地和国有财产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针对涉及多部门、多主体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建立综合履职办公室,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式预防矛盾纠纷,弥补制度漏洞。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地位和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往往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线索反馈、专业咨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能动性,激发社会组织公共利益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诉源治理的社会合力。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线索调查、专业咨询、案件磋商、检察建议、整改效果监督等司法活动,加强对法律监督机关的社会监督,防止不当处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既是职能使然也是使命必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制度效能和能动履职优势,让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为诉源治理之匙、社会治理之匙、高质量发展之匙。

郝宝军(作者系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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